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11.16 00:38 阅读:

每逢佳节倍思亲,每逢佳节要送礼,亲人要送礼、员工要送礼、客户要送礼,不过企业送礼可一定要注意相关税务处理哦,不然很可能税务局请喝茶哦。今天就遇到好几个学员在咨询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问题,那么什么叫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呢?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哪些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但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与税收的公平,应将其“视同销售”的行为。以下行为视同销售: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都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是税务局怕中间有税款流失,所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2.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异地移送;机构间的内部移送由于税收属地原则,移送方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移送方销售货物。

3.投资、分配、赠送分情景做视同销售或者进项税额转出;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赠送、投资、分配、集体福利视同销售。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在原材料购进的时候进项税额全部抵扣,举个例子企业购进货物原材料成本100元,进项税额13元,生产完成后市场价格不含税500元,送给客户销项税=500*0.13=65元,应缴纳增值税=销项-进项=65-13=52元,如果直接进项税额转出仅缴纳13元税,与实际应缴纳的52元不符,原因是自产货物存在增值,增值的部分需要纳税。

(2)外购货物直接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处于流通环节,此时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话增值税链条就断了,所以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3)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这是因为此时货物退出了流通环节,增值税链条已经结束,直接进项税额转出不会对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

a.对自产、委托加工这些有增值的货物来讲,视同销售。

b.对外购的没有增值的货物来讲,对外视同销售,对内做进项税额转出。

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要视同销售处理。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经营是为了盈利,那么无偿赠送肯定是要向被赠送方获取点儿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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