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犯罪有哪些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
2024.11.22每逢佳节倍思亲,每逢佳节要送礼,亲人要送礼、员工要送礼、客户要送礼,不过企业送礼可一定要注意相关税务处理哦,不然很可能税务局请喝茶哦。今天就遇到好几个学员在咨询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问题,那么什么叫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呢?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哪些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但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与税收的公平,应将其“视同销售”的行为。以下行为视同销售: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都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是税务局怕中间有税款流失,所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2.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异地移送;机构间的内部移送由于税收属地原则,移送方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移送方销售货物。
3.投资、分配、赠送分情景做视同销售或者进项税额转出;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赠送、投资、分配、集体福利视同销售。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在原材料购进的时候进项税额全部抵扣,举个例子企业购进货物原材料成本100元,进项税额13元,生产完成后市场价格不含税500元,送给客户销项税=500*0.13=65元,应缴纳增值税=销项-进项=65-13=52元,如果直接进项税额转出仅缴纳13元税,与实际应缴纳的52元不符,原因是自产货物存在增值,增值的部分需要纳税。
(2)外购货物直接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处于流通环节,此时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话增值税链条就断了,所以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3)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这是因为此时货物退出了流通环节,增值税链条已经结束,直接进项税额转出不会对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
a.对自产、委托加工这些有增值的货物来讲,视同销售。
b.对外购的没有增值的货物来讲,对外视同销售,对内做进项税额转出。
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要视同销售处理。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经营是为了盈利,那么无偿赠送肯定是要向被赠送方获取点儿利益的行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
2024.11.22之前,咱们公众号也讲述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特殊的范围,但是日常生活中远比法定规定的条文复杂,大家经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分不清行业的情况,根据大家的私信,小编把大家最有疑惑的六条给大家统一回复一下 1、
2024.11.22特别关注: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一)非经营活动——不缴增值税: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
2024.11.19一、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
2024.11.22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