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筹划企业

更新时间: 2024.11.21 13:49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没有食堂,丙公司有食堂,甲公司、乙公司的员工去丙公司食堂就餐,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家公司食堂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筹划之前:甲公司、乙公司需要向丙公司缴纳餐费,丙公司需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向甲公司、乙公司开发票(否则甲公司、乙公司则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丙公司食堂凭外部采购的发票或收据进行税前扣除,这样丙公司要多缴纳一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公司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丙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丙公司的发票或收据,丙采购食材时: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月末,由丙公司制作食堂费用分割单(一式三份),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乙公司收取食堂费用,甲公司、乙公司凭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食堂费用;丙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冲减甲公司、乙公司费用后,余额转到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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