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租金扣除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 2024.09.20 02:45 阅读:

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公司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解答:

一、租金的税前扣除方式

对于租赁业务,税务上将承租方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别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租金发票取得时间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综上述所,对于今年度无法支付的租金,只要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规定计入了当期损益的,在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不管是否实际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可以进行追补扣除,但是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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