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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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现实工作中,常常会发生工资未按期发放,财务人员却每月按期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如三个月的工资合在一起,在第四个月的月中发放。这里存在两个问题:1、工资未发放时,财务人员应不应该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2、若工资未发放不能按月申报,应在何时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月发放的工资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纳税人此时并未产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工资按月正常核算,次月发放的企业,一般情况下,都是当月核算应发工资,并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次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税款已缴纳,工资却仍未发放的情况。这一司空见惯了的操作,实际上是不如法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可见,根据上述规定,20×0年12月的工资在20×1年1月份发放,应在20×1年1月份支付工资时预扣个税,在20×1年2月份15日内申报代缴个税。
20×0年个税汇算清缴汇算的是2020年1月-12月份代扣的个税,因此不包含20×1年1月份发放的20×0年12月的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问题的答复亦是如此,认为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我们还要注意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12月份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在期间划分上的不同(前者是所得期间,后者是费用扣除期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实际取得收入月份所属的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同时考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支付时间是否在汇算清缴期间内两个因素。只要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内(5月31日前(含))发放的归属于汇算年度且在汇算年度计提的工资,均可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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