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摊

更新时间: 2024.09.20 03:49 阅读:

分支机构独立纳税

分支机构可以选择独立纳税,进行所在地报税纳税。税法规定:

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可以做好筹划。

分支机构不独立纳税

分支机构也可以选择不独立纳税,汇总到总机构后,总分机构进行所得税分摊。总分机构所得税的分摊原则: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如果是建筑企业项目部,一般来说是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季由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分支机构不就地纳税

当然有些分支机构不允许就地分摊所得税,必须纳入总机构缴纳。税法规定如下: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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