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所得税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8 05:19 阅读:
2023年第273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业务。

一、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依据

(一)概述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收入总额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2.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三)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可以归集为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和其他支出五类(统称为成本费用)。

1.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6.备注

(1)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四)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等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8.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五)允许弥补的亏损

1.允许弥补的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2.如果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说明该个体工商户本年经营亏损,按规定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扣除(列支)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支出

(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扣除。

3.借款费用支出

(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三费支出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支出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其他杂费支出

(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2)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方法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8.捐赠支出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9.开发费用和购置费支出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2)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印发)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三、税率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亦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计算方法。

(一)查账征收

1.对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够据以准确、如实地反映生产经营成果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个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等)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如果有允许弥补的亏损,可以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允许弥补的亏损再计算应纳税额。

4.实际工作中,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先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核算会计利润,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从而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士纳税调整金额

5.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统称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1)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2)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年终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月(季)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中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6.实际工作中,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一般采取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的方法征收。

(1)计算个体工商户业主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额和年终汇算清缴额。

(2)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减免税额

(二)核定征收

1.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的方法征收其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主要包括核定定额、核定征收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方式。

3.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根据查实或者通过合理方法计算、推定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按纳税人所属行业的核定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1)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x 核定征收率

(2)核定征收率又称为附征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4.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根据查实或者通过合理方法计算、推定的销售(营业)收人总额,按纳税人所属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x 应税所得率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2)上述个体工商户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应当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

(3)如果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

年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x 应税所得率

(4)在实际工作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相应地将这类个体工商户称为定期定额户。对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年第16号印发)。

5.但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7日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6年第17号印发),要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和月销售(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6.注意业务

(1)政策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五、征收管理

1.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3.注意事项

(1)政策规定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六、最新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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