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所得税法修正

更新时间: 2024.09.20 00:06 阅读:

2018年8月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除将起征点从3500元/月提升至5000元/月外(严格来说,应该叫“免征额”。不过大众习惯叫“起征点”,实际中也就将错就错了),对普通大众来说,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创新:

其一,将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征收方式调整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综合所得共四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共五项,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对于综合所得,对汇总相应各项收入后减除费用(5000元/月)、专项扣除(即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征税。而对于分类所得,仍分别按照20%税率分项征税。

其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2023年3月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截至目前,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上7项。类似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变相提高了起征点,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税负。

举个例子:小王有一个姐姐,育有一个小孩,父母已经退休,有一套住房在还房贷,每月税前收入10000元。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80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200元/月,失业保险30元/月,住房公积金500元/月,合计153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1000元/月,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赡养老人1000元/月,合计3000元/月。

在此情形下,小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5000×12-1530×12-3000×12=5640元

个税税额=5640×3%=169.2元

可以看到,对于月收入10000元的人来说,通过各项扣除,需要交的个税其实很少。

如果没有专项附加扣除,上述举例中小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5000×12-1530×12=41640元

个税税额=41640×10%-2520=1644元

专项附加扣除将个税税额降低了1644-169.2=1474.8元,降幅约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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