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9.19 17:50 阅读: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实行了3个年度,2022年汇缴季结束后,明显感觉到税务机关执法力度在加强,查询到2022年各地税局官网公布的14个相关个税汇缴案例如下:

个人所得税案例(图1)

个人所得税案例(图2)

上述14个案例分布在11个省份,范围较广,各地税务机关通过舆情线索、举报、退税审核、税收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发现: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申报收入和扣除项目等各种问题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本人总结上述涉税问题大致可分为6种情况,具体如下:

1、纳税人虚假填报综合收入,经提醒仍未更正申报(案例04、05、08、12,占25%)注1

上述4个案例中涉案人员属于高收入人群(如:湖北恩施某公司负责人、广东深圳某投资公司员工),但无一例外均拒不办理更正申报,待税务部门立案检查后,才进行更正申报,最终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2、纳税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例02、06、09、10、11、14,占44%)

上述6个案例中有误信网络虚假填报视频(案例06、10)、有错误理解政策把取得的单位内部培训证书当成职业资格扣除(案例02)、还有弄虚作假的(父母健在但不满60岁,将祖父母添加为被赡养老人)。

总体上,这些人员经税务部门提醒后,大多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认错态度良好,最终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但也有少数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案例09、14)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仍拒不如实办理更正申报,最终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损失惨重。

3、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个税汇缴(案例07、13,占13%)

上述2个案例,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涉及以前年度最终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4、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税汇缴(案例03,占6%)

上述1个案例,纳税人未依法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多次提示提醒仍拒不配合,最终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立案稽查,对其少缴税款拟处0.5倍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13万元。

5、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虚增已缴税额(案例14,占6%)

上述1个案例,纳税人为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人,在办理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扣除项目、虚增已缴税额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纳税人拒不如实办理更正申报。最终税务机关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2,607.39元。

注1上述14个案例,共计16项涉税问题,案件比例根据涉税问题数量计算得出,因样本规模较小,结构比可能与实际相差较大。

随着中国税收法律进程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法不断修正的过程中,2018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允许多项专项附加扣除后,切实减轻了个税税负;但,实务中照章纳税的遵从度尚需不断提升,国人整体纳税意识不强,再加上网络上不少传播的误导信息和视频,导致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在税务机关多次提醒仍不改正,最终自吞苦果。

个人所得税案例(图3)

1、纳税人未进行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已实施3年多,政策宣传力度虽然足够大了,但我们仍建议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也应当在相关节点(如:每年3-5月)提醒所有员工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避免员工因政策不了解导致遗漏申报、或未能及时申报。

2)鉴于以前年度未及时申报,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及时主动配合并进行申报,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首违不处罚的制度,为自己争取到不作罚款的结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3)纳税人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具体如下:

  •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 致的;
  • 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2、纳税人虚假少报收入、虚假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1)纳税人的收入,一般情况下由各单位(扣缴义务人)按期进行申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会留存在税务机关数据库;在汇缴阶段少申报收入,最终被发现的概率是很高的,建议不要在汇缴时自作聪明地少填收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如发现所申报的收入有疑问,可能存在被冒名申报的情况,可以在个税App上申诉。

3)对于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应遵守相关政策的规定,据实扣除,不要轻信网上各类“节税秘笈”和“退税攻略”,更不要在社交网络平台随意传播非官方信息,做个诚实守信的纳税人,避免因小失大。

4)对于复杂的事项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或向税务中介机构咨询,以避免在政策理解上出现偏差,导致少缴税款或多退个税。

5)对于能够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首先要了解清楚政策,其次弄清自身是否符合条件,最后要按相关要求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

3、纳税人虚假申报减免税

某地税务部门分享的真实案例,小张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申请退税7,316.13元,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系统查实,不符合减免条件,自以为占了便宜,其实已构成偷税!经税局核查,发现小张实际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减免,辅助他进行了更正申报,并补缴了多退的582元税款。

任何一项税收退税政策,税务机关在退税之前,必定要核实纳税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建议:纳税人秉承诚信原则,据实享受免税政策。

4、应对税务稽查、纳税评估

从各地税务部门通报的案情来看,均是涉案自然人纳税人应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或者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形,部分纳税人在经税务部门多次提示提醒、督促整改,有的还进行了约谈警示后,仍拒不申报、或拒不办理更正申报;最终,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对其立案稽查,并追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从最初政策宣传来到执法趋于严格的阶段,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很容易通过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分析研判,找到纳税人违法的证据,进行精准打击,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对于失信人员依法对外实名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相关规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及时总结对有涉税问题的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的有效做法,形成了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有力防范化解了一些风险隐患。

“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上述案例的总结,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不要轻信节税和退税宝典,更不能心存侥幸和对抗税务检查,应多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及时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手续,遇到税务机关的问询电话要积极配合调查并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态度诚恳放弃对抗,争取不被税务机关处罚,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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