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05:44 阅读:

为确保安全生产,如果企业、公司购置了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地下管道探测器、管道防腐检测仪等一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这些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能否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50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购买价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如果企业购置的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地下管道探测器、管道防腐检测仪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目录》第三项“危险化学品”中有列举,可享受上述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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