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04:36 阅读:

2023年第14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抵扣所得”业务,抵扣所得是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方式。

一、概述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符合的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印发,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间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印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即: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三)超过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四)其他适用抵扣所得优惠政策的情形

1.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政策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2.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1)政策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赞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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