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劳务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0:01 阅读:

咨询: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解答:

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几种情况。

劳务报酬

一、劳务报酬是否构成了工资——构成工资的不交增值税

在实务中,很多人有时是傻傻的区分不出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比如,对于企业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很多人都误认为是“劳务报酬”,其实那是不对的。作为临时工和季节性用工,都是企业雇佣的,并且是在企业安排下从事的非独立劳动,按照税法规定,取得的报酬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如果个人提供的劳务属于工资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二、个人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或虽然跨境但是税法规定免税的——不交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因此,个人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或虽然跨境但是税法规定免税的,是可以不交增值税的。

三、境外个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交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四、非居民个人适用税收协定——可免增值税

根据我国与缔约方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可对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免增值税。因此,当非居民个人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条款时,是可以根据条款免增值税。

五、在个人技术转让的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低于起征点的——免增值税

个人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次计算起征点,低于500元可免增值税。

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享受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免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事先做好评判,简单地说要交还是不交,都是非常不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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