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01 阅读:

上海强国建筑公司在厦门某区承建某写字楼的建设,这天,公司的办税员小张走进厦门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准备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却被告知强国公司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图1)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呀,强国公司在外出经营前没有向上海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不能提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图2)

那么,跨地区经营的建安企业外出经营,

如何规范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下面就让我们一一分解!


举个例子,假设厦门A建筑公司,仅有一个在广州的项目部且直属于厦门总机构。A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总利润额为1000万元,在广州的项目部经营收入为500万元。

第一步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A公司在外出到广州提供建筑服务前,需要向厦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仅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办理资料。

目前,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支持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开具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应注意该表中“经营方式”须包含“建筑安装”或“装饰修饰”类别范围(如下图所示),否则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不能使用“预缴开票”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开票征收。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局部)

填表示例

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图3)

第二步

厦门总机构须向广州项目部出具证明,以证明广州项目部直接属于总机构,该证明没有规定的格式或模板,由总机构自行出具。

第三步

外出经营期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广州经营期间,A公司的广州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向广州税务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假设,2020年第四季度,A公司广州项目部应当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2%=1万元。

第四步

A公司按季度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按上述假设,A公司第四季度应纳税额=1000*25%=25万元,但可以扣除已由广州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万元,也就是说A公司仅就24万的余额在厦门缴纳。以下是季度申报表填表示例。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000,局部)

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图4)

如上图所示,A公司广州项目部已在广州预缴的1万元企业所得税填列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中,该行次可实现自动带出项目部已在异地预缴的税款数据。2021年起,省级税务机关涉税数据传递将更加便捷、更加准确,该行次可实现更精准的自动取数

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图5)

看完了今天的推送,建安企业的财务小伙伴们可千万别再忘了外出经营前先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哦~

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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