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税后利润母公司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26 阅读:

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所以,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应当按独立法人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明确: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来了:如果分公司按独立法人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向母公司分回税后利润,母公司是否免税?如A为甲的分公司,且与甲的总公司不在一地,由于特殊情况,A在当地按独立法人企业在当地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21年,A分公司形成税后利润100万元,2022年6月,A公司将此税后利润转款到甲公司,甲公司取得100万元,是按免税收入申报,还是按应税收入申报?

有的人士会想当然的说,甲公司取得100万元当然不免税,总分公司间没有投资、被投资关系,自然不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免税待遇。

但是,这样的判定是存在问题的。从法律形式上来说,问题提到的情形,总分公司间的法人主体关系是清晰的,A公司按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57号公告针对特殊情况所给的一种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缴纳方法,这一计算申报纳税方法不应改变也不能改变A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既然A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变,很自然的,A的收入同时也是法人企业甲的收入、A的税后利润同时也是法人企业甲的税后利润(不论A形成的税后利润100万元是放在A的账面上还是放在甲的账面上),既然这100万元对于甲来说已经是企业所得税完税后的,所以,不存在再次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这与取得投资收益是否免税政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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