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增值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8 06:0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如何冲减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1.发票开具当月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发票开具跨月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有如下规定:

情形一:购方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二:专票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三:销方未交付专票、购方未申报抵扣并退票

“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最后,“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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