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营业税改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0 11:14 阅读:

作者:詹卫军 来源:税务律师詹卫军公众号

导读: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营改增”时间的日趋临近,近来很多建筑业朋友在问:建筑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更划算?为此,特分享如下:

一、何为建筑业老项目?


建筑业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是否更划算?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而一般计税办法税率为11%;那么,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定更划算?

举例说明:

假设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才开工不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乙企业购进材料,根据合同约定须在2016年5月20日支付材料款75万(含税),甲建筑企业5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含税)。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税,虽然甲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收到购入的材料,但由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故乙企业发出货物时并不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只是在合同约定的2016年5月20日收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乙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建筑企业可正常抵扣。因此,甲建筑企业5月应纳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75万元÷(1+17%)×17%=10.9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1+11%)×11%=9.91万元,销项税额9.91万元-进项税额10.9万元=-0.99万元,该0.99万元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可见,甲建筑企业5月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企业购进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10.9万元不得抵扣,其5月应纳的增值税为:100万元÷(1+3%)×3%=2.91万元。

通过前述计算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进货物,建议尽可能通过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方式,这样可以取得较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显然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更为划算。

此外,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建筑企业在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时,也要考虑对其所服务客户(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客户可按购进价格的11%抵扣进项税额;而如果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客户只能按购进价格的3%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其客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些,建筑企业也可以此为由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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