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增值税
【实务解析】胜利公司(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1日至5月 31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 000吨巴氏杀菌羊乳,取得不含税销
2024.11.22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单位主营业务从事植物种植加工,现外购一批花生,加工成花生油后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虽然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农业生产者外购花生加工成花生油,不属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
【实务解析】胜利公司(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1日至5月 31日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 000吨巴氏杀菌羊乳,取得不含税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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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