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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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来源:中道财税-焦宗欣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已经明确,在销售商品房时,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仍然存在疑问,特别是整体取得目标地块,进行分期开发,销售商品房时,如何确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今天小编和大家一期分析。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整体可售面积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分两步进行计算:
1、首先,按照占地面积法,计算各期的土地价款,这里所指的占地面积法,是当期占地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而非当期楼栋基座面积/项目楼栋基座总面积。
2、其次,按照2016年18号公告文件规定,计算各期已售房地产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即:(各期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各期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各期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种观点:依据项目整体规划指标,确认项目整体可售面积,直接进行计算:
很多房地产公司在整体取得目标地块时,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整体规划,整体规划的经济指标中,可以看出项目整体可售面积,按照经济规划指标数据,直接根据2016年18号公告计算计算已售房地产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即:(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整体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整体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以上两种观点,只是基于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计算,无论上述哪种计算方式,均会存在争议,两种计算方式的结果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会存在差异。小编观点认为在实务操作中,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实务操作中,一般会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项目计划分三期开发,只完成一期开发,后续不打算开发。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对整体项目进行规划,相应的经济指标是否确认。在计算已售房地产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时,由于后续项目不再开发,建议按照第一种观点,分两步计算,首先按照土地占地面积法确认当期的土地价款,再按照18号公告文件计算可抵扣的土地价款。
第二种情况:若项目分三期开发,全部完成三期开发。
在这种情况下,以上两种观点的计算方式均可采用,建议企业首先进行测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计算方法。无论哪种计算方法,在项目整体完成销售时,土地价款全部在销售额中扣除。
虽然两种方案的计算方式,对于增值税来说,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新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不含税价款+土地抵减的销项税额,若项目分期清算,由于两种计算方式的不同,导致土地抵减的销项税额不同,从而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
根据2016年18号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在计算销售额时可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对房地产企业的利好政策,根据文件精神是将不可售的配套面积的土地价款,分摊在可销售的房屋面积中进行扣除。
故小编建议,在计算增值税时,企业可以根据开发的实际情况,选择计算方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项目整体销售完成情况,依文件规定,计算各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即:(各期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总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总土地价款,以此确认土地抵减的销项税额,从而确认土增清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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