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更新时间: 2024.09.18 06:14 阅读:

问:我公司是上海的一家企业,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对方抵扣,后发现税目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专票,请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图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图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1月17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板块发布《发票红冲相关热点问答》第4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解答如下,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图3)

因此,你公司作为上海企业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票已被对方抵扣,发生需开具红字专票情形的,需将开具的红字专票相应联次给客户。来源:大成方略。

(关注我,每天有财税知识分享)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