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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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2023年第113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业务中的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概述
(一)概念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二)简介
1.目前,除了企业外,有些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取得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或为承担行政职能、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2.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特定项目,往往拨付给相关企业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给予减免税照顾,对企业取得的这些收入,也不宜计人应税所得征税。
3.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只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排除在外。
4.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
6.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当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不征税收入各组成部分
不征税收入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含义及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概念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2.一般规定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其他不征税收人
1.概念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2.各类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人总额。
(2)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企业不能将其列为收入。
3.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1)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四)注意事项
1.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这些政府补助有的就是变相"减免税",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财政拨款",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人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人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以上内容见《财整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五)明确作为不征税收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下列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人:
1.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1)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3.煤层气抽采企业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
(1)煤层气抽采企业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3)政策依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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