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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税收政策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规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利率。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额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子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的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案例1】
2022年1月1日,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3000万元,约定年利率8%。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张某应于2022年3月1日和2018年7月1日各出资500万元,张某仅于2022年10月1日出资500万元。A公司2022年列支借款利息支出 240万元。
A公司2022年3-6月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3000x8%x4÷12)x500÷3000=13(万元)
A公司2022年7-9月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3000x8%3÷12)x(500+500)÷3000=20(万元);
A公司2022年10-12月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3000x8%x3÷12)x(500+500-500)3000=10万元。
2022年A公司可扣除的利息支出=3000x8%-13-20-10=197(万元)
2022年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案例2】
甲房地产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乙,202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发生借款利息 240万元,经计算乙公司的关联债资比例为4,计算乙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
乙公司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240x(1-2÷4)=120万元
2022年乙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最后提请小伙伴们关注一个问题:
是不是所有的不得扣除的利息都必须填列在第18行“(六)利息支出”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第一种情况: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适用税目为“贷款服务”,不管征税或是免税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均需要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恰恰现在很多企业没取得增值税发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发生此类情况,企业应对发生的利息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这种情况应该在A105000表第30行“其他”栏次填报调整。
第二种情况:企业向关联方金融机构发生的借款,也可能出现超过债资比例限制情况,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计算出对应的不得扣除利息支出,需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在A105000表4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栏次填报调
第三种情况:企业把从银行借来的借款无偿借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性原则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此时的利息支出调整应在A105000表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栏次填报调整。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有可能是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也可能是向非金融企业、个人借款发生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填列,切不可盲目将所有利息支出均填列在 A105000表第18 行,我们确实看到过不少企业或中介机构的申报表填列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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