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 赠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4 23:34 阅读:

简单来说,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差额交税。

因此,进项、销项对于增值税的核算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什么样的进项可以抵扣销项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采购支付资金时,取得的和实际经营有关的,对增值税销项的形成有贡献的经营活动所体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录的税额(这个定义不是很准确,只是为了让读者便于理解)。

我们再来看销项,所谓销项,就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在所收取的全部款项里包含的应该交给国家的增值税税额。那么什么是销售?销售是指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活动,是服务于客户或提供给客户商品,并收取对价的行为。在收取对价的同时,应该给客户提供发票。但是有一些企业的经营行为,是给客户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但却不收取对价。对于这样的行为,税务部门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就对增值税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定义,对不完全符合销售定义的,也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一共规定了八种,读者可以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今天,小编重点聊聊视同销售中的第八种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描述中,有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偿赠送。那么,对于无偿赠送有没有明确的定义呢?事实上还真没有!大跌眼镜吧?举几个例子来看看,这些行为需不需要视同销售:

1、买商品的同时送同类性质的商品。如商城超市常见的买一送一、买一送二、买三送一、……,此类买送行为中送的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收客户的价款要按相应的比例在所有的商品(包括送的商品)中按照合理公允的比例将价款进行分摊,所谓合理公允就是不能歪曲各个商品的实际价值。比如买电视送压力锅,总价款4000元,分摊时,如果压力锅1500元,电视2500元,就明显不合理。除非压力锅是特殊制造的,市场上有可以对标的商品。

2、买商品的同时送服务。多见于软件企业。也不属于无偿赠送,在税务上属于混合销售,从高征收增值税,不是无偿赠,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服务的对价已经包含在了整个商品的售价里。

3、买商品累计到一定金额后再送商品或服务。由于买和送的时间不同步,造成企业核算上往往将此类情况下送的商品或服务做视同销售处理,其实是没必要的。只要企业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送的商品和服务和以前给客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联性,那么送的行为就不是无偿赠送,既然不是无偿赠送,那么就不必视同销售。当然,这种有关联的送的行为也应该有限制,比如:(1)在时间上限制,不能超过2年;(2)在金额上限制,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比如10%;(3)赠送对象只能是以前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为什么要有限制?因为任何行为都有时效性,这个在宪法等法律上都有体现。限制金额和对象,是为了防止滥用规定,随意赠送,钻法律空子。

4、先免费送商品或服务再销售商品。如果是无明确客户目标的免费送商品或服务,不要求客户有后续的购买行为,事实上客户也不可能有后续的购买可能,那么此类行为应该视同销售。如果是有明确目标地送给某客户先进行试用,满意后再购买呢?小编认为这样进行判断:(1)送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客户实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比例不能太大,暂定20%以内。(2)送的商品或服务单价较小,总额相对于企业销售额来说也较小。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商品的宣传活动。不必视同销售,因为其后续收取客户的款项足以覆盖赠送的成本。最典型的就是互联网公司各种免费提供的各种软件服务,比如QQ,微信,其本身不收钱,但是后续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很大。这种情况如果视同销售,不但法律上不合理,技术上也不可实现。

营改增以前,服务是收营业税的,现在都改成增值税了,企业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好的购买体验,往往会附带着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这些服务和企业的主要商品之间没有较强的直接关联,但是对于促进企业销售却有非常好的效果,因为这些免费商品或服务会对客户产生极强的吸引和粘性,对于客户后续的购买会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视同销售,小编建议税务机关尽快明确、出台详细的解释。

总而言之,无论税务机关还是企业对于“无偿赠送”的判定都应该综合考虑行业、模式、金额、对象、先后顺序等因素。而不是以不变应万变,一律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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