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09.20 02:38 阅读:

(一) 纳税人铕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二)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敏、基鋪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 粮食等漱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來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 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界定:

(1) 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2)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 免征增值税。

(3) 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0% 的税率征收増值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征收范围,适用16%增值税税率。

(4) 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 蒗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

(5)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巴氏杀菌乳》(GB19645—2〇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 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灭菌乳》(GB25190—2〇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 业产品,可俄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调制乳》(GB25191 — 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攻业产品, 应按照16%税率征收増值税。

(6)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 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 为 16%。

(7) 淀粉不属于捩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増值税。

(8)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属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増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1 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0%增值税税率。.

(9)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0%増值税 税率。

(10)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 境外图书,属于《増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0%增值税税率。

(11)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号)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増值税税率为10%。

6. 适用増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1) 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 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 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灰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 菌乳。

(2) 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你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 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 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顼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 小学课求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 扶拖拉机、三轮液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 板、卷帘机、攻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蔬菜清洗机。

(3) 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39号) 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 产品。

(4) 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 视盘。

(5)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 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 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 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 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 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〇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先盘HD— 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人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髙密度 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檫写先盘(可檫写CD光盘 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檫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 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 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记彳乙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6)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 无腐蚀性的气体。

⑺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5461 — 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 — 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一)、(二)、(五)另有规定外,税率 为6%。

(四)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澎资产,税率力零。

根据“营改增通知”的相关规定,服务、无形资产的零税率政策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 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人境。

③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 航天运输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 研发服务。

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 设计服务。

④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 软件服务。

⑥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 信息系统服务。

⑧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IC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 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 转让技术。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規定的其他服务。

2. 其他零税率政策。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 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 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増值税零税率。

(3)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 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 増值税零税率。

(4)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 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 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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