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8 20:28 阅读:

1. 增值税

1.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1.1.1. 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情况之二——核定抵扣

1.1.1.1.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1.1.1.2.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

1.1.1.2.1. 核定扣除办法

1.1.1.2.1.1. 投入产出法

1.1.1.2.1.1.1.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1.1.1.2.1.1.2.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销售货物的税率是9%,扣除率就是9%。

1.1.1.2.1.2. 成本法

1.1.1.2.1.2.1.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1.1.1.2.1.2.2.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1.1.2.1.3. 参照法

1.1.1.2.1.3.1. 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1.1.1.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1.1.1.3.1.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1.1.1.4. 适用的扣除标准的确定顺序

1.1.1.4.1.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2)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3)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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