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预缴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0:30 阅读: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及租赁业务,请问我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可否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应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综上,你公司作为房企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应纳税款。

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发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额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里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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