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辆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4:58 阅读:

1. 车辆购置税

1.1. 概述

1.1.1.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是通过"费改税"方式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包括:(1)征收范围有限;(2)征收环节单一;(3)征税目的特定;(4)采取价外征收。

1.2. 纳税人

1.2.1.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1.2.2.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1.2.3.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其行为标志是"自用"。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购买自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进口自用行为:指直接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受赠使用行为:指接受他人馈赠,作为受赠人在接受自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自产自用行为: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已构成了应税行为。获奖自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其他自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1.2.4. 【易错易混】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是指购买别的单位进口的车辆,即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在境内购买自用的进口车辆与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1.3. 征税范围

1.3.1. 车辆购置税征税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应税车辆的取得自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 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3.2. 车辆购置税法列举了应税车辆,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了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列举的应税车辆: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1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

1.3.3. 【易错易混】增值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辨析

1.3.3.1. 自产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非自用: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1.3.3.2. 自产、进口卡车、货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1.3.3.3.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自用: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1.3.3.4. 自产、进口卡车、货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自用:属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行为。

1.3.3.5.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小汽车、卡车、货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等车辆自用: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

1.4. 税率

1.4.1.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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