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积分兑换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4 23:46 阅读:

顾客兑换积分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积分兑换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延迟销售业务,或者说是不同步进行的“买一赠一”捆绑销售行为。对于“买一赠一”行为,不管买的还是赠的东西,增值税税率是否一致,都可以通过分摊交易价格的形式,按照折扣销售的原则处理增值税问题,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对于积分兑换比较麻烦,比如航空公司赠送客户积分,航空公司不知道后期客户积分会兑换什么。如果客户兑换航空服务,增值税是9%,但客户也可能兑换实物,或者兑换其他服务,此时适用的税率就不是9%了,在这里通常情况下,积分兑换业务在原商品销售时按照原商品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客户兑换积分时无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一家木材加工企业,一直在公司附近的某商场购买商品并取得全额发票,同时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购物积分,2022年12月使用购物积分兑换了商品且未取得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商场开具购物积分兑换商品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消费者使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但因销售方已在销售原商品时开具包含其销售额的发票,不可以另外开具发票。

因此,你公司在附近的商场使用购物积分兑换商品的行为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商场已在销售给你公司原商品时开具了包含购物积分兑换商品销售额的发票,你公司不可以另外要求商场开具购物积分兑换商品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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