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00 阅读:

具体案例:我们公司收到一张在购买方信息栏处只填写了公司名称和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用于税前抵扣?

回答:根据相关规定,自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名称以及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没有严格规定,允许不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综上所述:如果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填写购买方公司名称及税号,即使没有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那么该张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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