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折扣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6 14:17 阅读:

本文原载于笔者个人公众号“安博士讲财税”

对于特殊销售的辨析,甚至包括一些从业多年的老CPA依然会时常感到困惑,这一方面是由于从业者自身对该类业务理解不到位,另一方面,的确相关的书籍的讲解不够深刻,基本只是提一下增值税的处理

笔者曾在较早的时候在《买赠税会处理全解析》、《折扣销售税会问题深度解析》两篇文章对买赠、折扣销售等情况进行了很详细的讲解,并在昨天的《存在延期交货违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案例解析》一文对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也做了一定的分析。

在这里笔者将这些特殊销售行为做个总结,对广大财务工作者的相关疑惑进行一个更本质和深层次的释疑,预计我们对本话题也就结束了。

一、常见特殊销售包含类型

常见的特殊销售通常包括一下类型,对于官方定义这里不在提供,只列示基本的类型: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通常折扣发生在销售行为的同时,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及缴纳增值税即可,也可能达到一定采购量,追溯调减整个采购期的单价;

②实物折扣;对某些采购达到一定量的客户会进行赠送,可能发生在当期就达标,也可能持续采购一定时期后才达标赠送;

③销售退回或折让;一般产品出现了问题并已经开票,需要降低售价或退货,所以这类情况的发生很可能是开票确认收入,可能存在还没通过客户验收就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否则也谈不上冲减收入,开红字发票;

④买赠;一般同时发生,合同对价在多个产品之间按照产品相对公允价值分摊,这个情况与在当期就达标,多给产品的实物折扣无本质差异。

以上除④以为,由于当期的收入确认金额可能包含了以后给予客户的降价或赠送,可能会大概率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当然增值税还得按照当期收款开,不能按照计提折扣后的收入为基础计提销项税。

二、区分大概念的逻辑

其中上文的五种特殊销售类型,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前四项属于一类,第⑤项单独属于一类。区分的关键实际要紧扣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前四项属于收入确认之前的影响因素,而第五项属于收入确认之后的事项。

即只有第五项是在收入确定实现之后发生的新情况,现金折扣是在收入可以确认,应收账款已经存在和准确记录的前提下,供应商为了尽早收回货款,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给予的资金占用补偿,本质上与保理业务类似,只不过属于自我保理。以下保理定义来源于360百科,仅供理解和参考。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记忆销售折扣或现金折扣也比较容易,先有销售,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再打折,所以叫销售折扣;而折扣销售是还没实现销售就打了折,所以要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两者有本质的差异。故,销售折扣发生时,不能冲减收入,收入是确定的,为早收回货款,放弃的资金算融资成本,计入财务费用。

三、区分小概念的逻辑

上文第一到四项都是在销售实现之前的业务类型。共同点是收入涉及多个产品(赠送、实物折扣)需要将整个合同对价在全部产品中分摊,当然包括对应的销项税,或者收入就单期来看,还有不确定性,需要考虑后续进展,前后构成完整的交易

所以实际上,对于折扣销售等,如果发票直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以及全部产品数量开具发票,完全能够做到业务与财务完全一致,也不会容易造成开票和抵扣不合规的问题。但,如果为了凸显产品销售原价与折扣价,表现出折扣和优惠力度,取悦客户的话,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折扣部分填在发票正文,备注栏无效。这是税法的硬性要求,必须执行。

对实物折扣的特殊说明,税法等相关教辅资料似乎写的是要视同销售,这点有误导,需要引起企业财务关注,按照这个逻辑可能会导致赠送实物按照市价缴纳销项税。实物折扣本质上与买赠没有区别,都是一定合同对价下,一定数量和种类产品的关系,将合同对价按照各产品公允价值在各产品分摊,并匹配对应的销项税是基本的逻辑,切忌盲目视同销项,本质上,这属于销售,而不是所谓的视同销售,不是无偿的。更细节的做法可阅读笔者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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