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丢丢失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44 阅读:

丽丽将客户的专用发票开好盖章后快递了出去,由于比较忙,她也没顾得上问客户有没有收到。一周后 ,客户又电话来催发票,丽丽便有种不祥的预感,不会丢了吧?赶紧打电话查询,还真找不到了,快递公司说发票在运输途中丢了。而客户那边催得急,让赶紧给重新开,这下可把丽丽愁坏了……

这下惹祸了,上网查资料,看看怎么处理?丽丽隐约记得是可以用复印件加盖发票章发给客户,客户那边是一样能用的,毕竟以前没遇到过,没有实际操作过,不敢贸然决定,还是看政策文件规定吧!

放下手头工作,看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相关政策文件:

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丢失:该张丢失的发票,将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仅抵扣联丢失:凭相应丢失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如果发票联丢失 :可凭相应的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不能直接将丢失的发票作废或者是红冲。

1.专票的作废条件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日本车开票数据电文。

2.红冲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一定要注意: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者红冲都不符合政策要求,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去电子税务局做丢失报告

1.在电子税务局做丢失报告

2.接受处罚

3.以报告处罚和情况说明备查为支撑材料,进行作废/红字冲销发票,然后重新给客户开具发票。

(税务局对发票作废和红冲的检查,可以用相关支撑材料进行说明,但仍存在风险,不建议用这种。)

丽丽看到这些超实用的资料,查到关于丢失发票的应急事项,还不放心,又打电话请教了税管员,得到确定的答复后,丽丽才放下心来,拨通电话好言好语地给客户解释,先跟客户沟通不符合作废条件,因为发票联和抵扣联没有收回来啊,不能作废。也不符合红冲条件,发票是不可能找回来了,最好的方案当然是用该张丢失发票的记账联(用丽丽公司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样能当作发票联和抵扣联来使用的。

起初客户不答应,怕以后会有什么问题,说这是自找麻烦。丽丽又给了适当补偿客户那边才勉强答应。

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一定要小心再小心,千万不要丢了,发票丢失还是有点麻烦的,毕竟每次用复印件时都要解释一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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