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更新时间: 2024.11.21 22:23 阅读:

增值税发票信息、栏次的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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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 2016.5.20

增值税发票的部分栏次,可允许纳税人不填开。税务机关允许商户在开具发票时,票面部分栏次可不填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规格型号的可不填开规格型号栏次;对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规格型号栏次外,凡购买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也可不填开,对个人消费者的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账户,均可不填开。

营改增的这些问题你明白了吗?7月15日2016.7.15

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实际付款人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不一致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汕头国税

汕头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8月10日 2016.8.10

1、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一栏只填写单位名称,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开户行等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是否可以只填“建筑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包含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等。企业在发票开具时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填写相关“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如您指的是工程服务,还需在备注栏填写相关内容。

湖北国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2016.11.24

三、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索取开具,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只要提供了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纳税人就应该为购买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或者向购买方额外索要上述四种信息之外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损害其合法权益。

海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发票管理2016.6.22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山东国税

2016年8月3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8.30

4、 2016年7月1日之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停止使用,改用增值税发票后没有起运地到达地等信息的专门填写地方,这些信息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在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福建国税

2016年9月12366咨询热点和难点 2016.10.31

我公司购买白纸板要求对方如实开票,由于我公司近期企业信息有发生变更,对方要求提供企业信息变更纸质材料才可以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纳税人业务发生后提供开票信息即可要求对方如实开具发票,无需向开票方提供企业变更材料。

[学习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明确了,主要是普通发票的填开有的不全,比如纳税人识别号多有不填开的情形。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明细,一定是机打的才认可抵扣。国税发〔2006 〕15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虽然这只是货物和劳务的清单要求,但在征管上却是一个适用方式,同时请注意一般当下我们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限于盖发票专用章了。

对于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单位与数量也没有,那不填也没有多少发生不予认可抵扣的案例。现实当中,我们还是建议尽可能的完整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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