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厂房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21:14 阅读:

昨天有同学问我,他们老板想出售自己名下的一个厂房,不知该如何避税。

我的回答是,首先要明确这个厂房是不是属于你老板,有没有可靠的证据?如果是能够证明是你老板的房子,有可靠的证据,那么按a方案处理。如果不能证明是你老板的房子,你老板只是有使用权,按b方案处理。

A方案:老板有房产证,则按下面法规要求来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同时按所缴增值税税额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出售厂房增值额依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按核定征收率5%计征土地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售房屋所订立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买卖双方都需缴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受让方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b方案,老板没有房产证,不能证明房子是老板的,老板只有经营权,则按照个人终止投资,获得赔偿来办,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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