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马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为成都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X”)员工,为了偷逃税款,被告人马某某找到成都X1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X1”)法人代表被告人袁某某共谋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成都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被告人袁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X1”向雅安X2公司购买584370.80元的钢材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X1”向“X公司”开具58万元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X公司偷逃税款,被告人马某某所在的X公司拿到58万元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84273.5元。
另查明,成都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XX年4月10日设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成都X1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于XX年12月13日成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马某某、袁某某的人口详细信息,成都X1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成都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人吴某某、彭某某、方某某、余某某、黄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的供述,马某某、袁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956XXXX-9XX、0841XXXX-4XX),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税务局关于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市X1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进项转出的情况说明,(161)川国证0164XXXX、0164XXXX税收完税证明,成都X1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都X1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其直接责任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为个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其单位补充起诉,公诉机关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故本院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根据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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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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