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18 22:33 阅读: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的官方解疑,其中第12条问答提到“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格外惹人眼:

12.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字同时出现,大概率让人产生困惑。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免税,二者常理看是互斥关系,很难并存。就好比多年前人们很难想到男员工跟“产假”扯上关系一样。

对笔者而言,碰见求惑者,更是敢疑而不敢言。说有错误,官方文件怎么能犯错;说没错误,却又难以解释清楚为什么。于是乎,言多必失,索性沉默不语保留一丝“专业”的体面。

上述所聊是笔者当时看到文件面临的费解困惑的心理活动。下面,言归正传,顺着脑回路,查查资料,我们逐个解解惑。

一、增值税专票为什么不可免税呢?

基本道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标志性合法凭证,是上游企业将商品流转至下游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依据,如果某一环节免税了,自然就打破了抵扣链条的传递性,进而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态圈,从而失去了增值税的个性灵魂。

税法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票为何又出现免税?

官方不止一次在增值税政策解答中提过“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其中,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第十六问,解答到“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官方连续两年两次提及,自然不应是错。那么,这样以来,便只能用“例外”来解释通这个问题。

而事实者若如此,我们查阅官方的两次解答,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共性:

1.都是批发摩托车(机动车)的纳税人。

2.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3.都是开具机动车发票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机动车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特定的例外情形

三、销售机动车的发票体系是怎样的呢?

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对机动车行业制定了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也就是说,该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独特的发票使用制度。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涵盖哪些类型机动车销售方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发票(图1)

3.在我们现行发票体系里,销售机动车(不包含二手车)只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种情形。具体位置如下图: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发票(图2)

4.机动车发票适用情形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发票(图3)

举例:

【例1】某汽车制造商(主机厂)将整车出售到某4S店用于销售,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注明“机动车”字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发票(图4)

【例2】某4S店将一辆轿车出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发票(图5)

四、解惑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企业,无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只能开两种发票,要么是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别无选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类型发票。

2.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既受行业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制约,又可享受财税【2023】1号文“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笔者以为,受两方面因素的冲突影响,权衡之下,在不破坏销售机动车流通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形式完整(相当于进项税为零)的基础上实现纳税人政策优惠的享受,最终选择了一个相对别具一格的“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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