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17点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23:04 阅读:

5月1日后,开票系统升级,税率也自动转成16%和10%,但是对于那些本应该开17%和11%税率发票的企业来说,尤其是已经入账,就只差一张发票的纳税人来说,这样做明显是不合理的。按网上的说法,五一之后只能开17%和11%增值税发票?No。

  根据财税32号的规定,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将原17%、11%税率各下调了1个点。  

  这里的“5月1日”实际上是你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 

  举例说明。A企业2018年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在5月1日之前的企业,本该开17%的票,就应该开17%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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