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08:53 阅读: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 如当时购进固定资产时,该固定资产按政策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使用过的该项固定资产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 如当时购进固定资产时,该固定资产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使用过的该项固定资产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综上可知,判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看按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适用的政策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的税收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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