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营改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9 23:35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清税稽 税通 〔2023〕 5 号

清远市***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8***9920R):

事由:你公司2019年-2021年期间取得4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1,094,566.11元,发票税额5,422,115.37元,价税合计46,516,681.48元,用于2019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请你公司提供以下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请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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