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07:27 阅读:

一、咨询问题

企业的总分机构分别设在上海、南京,根据运营需要,总机构计划将生产用设备划转给在南京的分公司(该分公司会计核算健全)。会涉及哪些税费呢?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答: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原因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

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该企业的总分机构分别设在不同的县(市),且分公司为独立核算且会计核算健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相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注释:

(1)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设在同一县(市)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即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划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计算应交销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资产处置(将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四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

(三)印花税

需要按购销金额0.3‰贴花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四)账务处理

总公司账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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