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4.11.07 14:17 阅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联次和开具

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销售方)、抵扣联、发票联(购买方);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发票票种

最高开票限额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超过 10 万元

不超过 50 份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可开具。

2. 一般纳税人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 消费者个人;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销售 免税货物;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

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3)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 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 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 影响消费税抵扣。

(4)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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