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票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14:19 阅读:

上篇我们讨论了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问题,今天我们要继续讨论另外两个争议问题,感兴趣的就接着往下看吧。

一、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工程发票 增值税(图1)

在工程款给付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付款请求时,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未开具工程款发票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因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所以有权拒付工程款。对于此类问题,判决结果往往与合同具体条款约定密切相关。

序号

案号

法院认定

1

(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

首先,该条并未明确约定将开具全部税务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其次,从文义分析,该约定括号内所称应开而未开的发票应是指瑞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所对应的发票,并不包含未付工程款对应的发票。其三,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发票是宏成公司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瑞泰公司的主要义务,瑞泰公司以宏成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瑞泰公司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工程进行施工并按时交付工程;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提供竣工资料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三联公司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

3

(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

关于世纪佳和公司主张中铁建工集团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4

(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

虽然结算协议约定如鑫诚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万城公司可按原分包合同执行,鑫诚公司首付款未按约支付协议无效,但该协议同时约定,万城公司申请付款时应负责开具正规等额的发票,否则鑫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原审未支持万城公司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要求按照原分包合同执行的主张,并无不当。案涉协议明确赋予了鑫诚公司在万城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万城公司关于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鑫诚公司拒付工程款理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小编总结:上述1-3个案例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发包方在承包方未开具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权拒付工程款,一般法院都会以“开具工程款发票系承包方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为由不采纳发包方相关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也明确指出,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可见,在这一关键问题上,合同的约定对双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同样十分重要,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站在自身立场,约定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合同条款。

二、承包方未开具发票,发包方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未开发票导致的损失吗?

对于承包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例如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导致发包方无法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产生损失。不过,发包方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损失请求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程发票 增值税(图2)

1

(2018)吉24民终1176号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因被告未提供发票而多缴纳相应税费或被告代缴相应税费的证据,即原告主张的税款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税款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

(2018)渝民终135号

虽然江苏金厦重庆分公司未向理文造纸公司提供案涉工程发票属实,但理文造纸公司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江苏金厦重庆分公司未提供发票已造成了理文造纸公司的实际损失,故理文造纸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2018)苏06民终29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陈银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一般纳税人,故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也无法抵扣税款,其主张抵扣税款损失亦不能成立。

4

(2021)辽02民终5068号

根据大连正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正安审[2020]51号鉴定报告,被告欠开发票额(含增值税)90,391,420.28元,涉及增值税损失金额13,104,206.77元。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造成的相应增值税损失。

小编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发包人主张赔偿未开具发票的损失,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例如审计报告、鉴定报告、完税证明等证据,否则可能因未证明损失不被法院支持相关主张。此外,小编还要提醒大家两点:

(1)对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损失来说,首先要求付款方是享有进行税抵扣利益的一般纳税人,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销售额×征收率”的方法计算增值税,而不适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计算方法,所以小额纳税人是不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那么,其主张税金损失自然也不会成立(如上述案例3)。

(2)发包方应注意证明相关进行税额已实际无法取得,否则。若法院认为承包方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而发包方在未请求开票的情况下直接主张赔偿税金损失的,也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有关工程款发票问题的分享就到这里啦,等小编处理的案件判决时,再来与大家分享相关判决情况,欢迎关注~

工程发票 增值税(图3)

作者 陈晓燕

责编 单琦

工程发票 增值税(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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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票 增值税(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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