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增值税额

更新时间: 2024.09.18 22:41 阅读:

关于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收入额差异的原因说明

××税务局:

本公司为××公司,税号:××。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20××年,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万元,企业所得收入总额××万元。两者相差××万元。差异原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确认的规格不同所致。即:增值税相关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相差甚大。

一、增值税相关规定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本公司,在收讫销售款项时,即产生了纳税义务,向客户开具发票××万元,次月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具体到本公司,期末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即确认收入总额××万元

因此,本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不相同,是基于遵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而形成。

特此说明

××公司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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