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
2024.11.21问: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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