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增值税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8 00:21 阅读:

晨报全媒体讯 (首席记者 刘书成 通讯员 吴国宣)“营改增”后,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能发票免认证了。

昨日,晨报全媒体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此前,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临时扩大到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也意味着,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上述纳税人可登录新疆国税网站http://www.xj-n-tax.gov.cn/涉税下载/软件下载中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v1.1”进行学习。

新疆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xj-n-tax.gov.cn

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营改增”纳税人热点答疑

票怎么领?证照如何管理?针对“营改增”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一一解答。

地税单管户 核实补录税登信息

此次营改增对试点纳税人证照管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税机关对地税机关移交的国地税共管户“营改增”纳税人,审核机内信息,原有证照继续使用;对地税单管户,核实并补录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继续使用;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右下方加盖国税机关公章;不一致的,变更相关信息;不一致信息涉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重新打印相关证照。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业务工作衔接方案》与《新疆国税局 新疆工商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通知》的规定,在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持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来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业务及其他涉税业务的,按以上文件规定为其办理。

4月30日后,已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纳税人,及未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原则上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纳税人主动要求变更使用信用代码的除外。

此次营改增对试点纳税人资格等级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果您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者您属于符合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应如何领用?

答:自2016年5月1日(含)起,营改增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国税发票,国税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含)起启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6年5月1日(含)起,“营改增”纳税人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是否可以提前到国税申领发票?

答:“营改增”纳税人可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国税普通发票,但须在2016年5月1日起方可使用。

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需要代开发票是否能在地税代开?

答:自2016年5月1日(含)起,单位和个人发生“营改增”应税事项(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除外),符合代开发票相关规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国税部门委托的代开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原营业税使用“门票”和冠名发票的单位,现营改增后,结余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答:“营改增”纳税人使用“门票”或“营改增”前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含)起使用国税监制的相关票种。如库存票量较多,在2016年5月1日后仍有结存的,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含)后,“营改增”纳税人停止印制或领购地税监制的上述票种。

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可使用何种发票?

答:起征点以下“营改增”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各版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二联/三联)。

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营改增”纳税人,纳入国税管理后使用何种发票?

答:使用原“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营改增”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二联),或选择使用各版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二联/三联)。

选择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二联)的,需由技术单位对原收款机进行置换或改造,并购置税控装置后方可使用。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置换新疆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税控收款机,并购置税控盘;或者自愿选择由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对税控收款机进行改造,并购置金税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开具什么发票?

答: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何时停止使用?

答: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后期需要开具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营业税纳税人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在地税申报还是在国税申报?

答:如果您是企业或是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请于2016年6月1日起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限为15日(注明:2016年6月申报期延长至25日)。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前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后怎么申报?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能否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怎么计算?

答:年应税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原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能否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7月纳税申报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不超过6万元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晨报首席记者 刘书成 通讯员 吴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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