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2:45 阅读:

 一、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 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等。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而是按标准扣除:

1. 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利息+(上述第(一)项+第(二)项)×5%

2.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的。(第(一)项+第(二)项)×10%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1.房地产开发企业: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一税一费)

2.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二税一费)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注意事项

1. 利息支出扣除注意事项

①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

④有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款的,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

⑤清算时,已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至财务费用中扣除。

⑥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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