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销售服务

更新时间: 2024.09.15 19:32 阅读: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会计上,在发出商品并且所有权转移当期以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在没有先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当期,会计上全额确认商品(或服务)销售收入,此时的增值税额暂时挂放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等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税值税(销项税额)”专栏。

会计实操:胜利机械公司(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套设备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不含税价 500 万元,平均分五次在每季季末收取货款。2022 年5月 31日收到第一笔货款113万元。已知设备在2022年5月现销价为420万元。

(1)2022年5月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账款 5 6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2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0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50 000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略。

(2)2022年5月31日收到第一笔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130 000

贷:长期应收账款 1 130 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000

确认当期实现融资收益会计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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