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08:02 阅读: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检查一般聚焦在交易证据链的检查,其中,合同、资金流、发票都是审核的重要节点,尤其是资金流审核更为关键。

在正常的经营交易中,一般不会出现受票方资金向开票方汇出后又汇回受票方的情况。但如果没有真实交易,或交易与实际不符,就会出现资金回流。因此,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成为办案的重要突破口,也成为是否存在虚开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

近日,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开了一起物流企业虚开案例。经查,涉案的A公司运输能力与开具发票运输费用完全不相符,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且已查实部分资金回流异常。

证据一:2019年A公司开具给B公司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和8月开具给C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资料。证明A公司开具发票的业务交易过程。

证据二:2019年A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证明A公司于201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收付款情况,涉嫌资金回流。

证据三:2019年涉嫌资金回流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证明A公司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对A公司开具的1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3666957.75元,税额1230026.11元,价税合计14896983.86元)认定为虚开发票。拟对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元罚款。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审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依然是税务机关办理虚开案件的杀手锏,尤其是公户对私户的大额转账的现象,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发掘空壳物流企业、开票平台的重要特征。资金回流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 存在交易双方的资金流转;

2. 汇出与汇入时间相隔较短;

3. 汇入汇出资金相同或相近,或二者存在开票费用的差额关系;

4. 通过同一或多个私人账户经过一次或多次操作汇入汇出相关账户;

5. 无合理且正当的理由解释资金流转情况。

如今,税银联网加上银行对大额现金的管控,所有大额现金的流转都会变得透明化,因此办案机关在稽查过程中更加容易取证,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关注资金回流及影响。

首先,对于企业与个人存在借贷等资金往来关系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资金最终流入源头供货方有真实的业务或经济关系。

其次,企业还应关注公对私、私对公的资金流转情况,关注公司法人和主要股东、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向,防止被认定资金回流。

而一旦企业资金往来不当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资金回流,或因存在资金回流不当被定性为虚开的情况时,企业要尽力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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