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更新时间: 2024.11.22 09:50 阅读:

6月4日起,新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将施行。

近日,海南省税务局就修改《管理办法》《工作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公告。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原规定“同一个清算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分摊至本项目所有开发产品中”,现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分摊至本项目所有开发产品中”修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计容面积分摊”。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1目原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允许扣除:1.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现将“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工作规程》第二十条原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不包括纳税人反馈意见时间)完成清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现将“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0日”修改为“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90日”。

《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规定“清算审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给予的纳税期限过短,大额税款难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现修改为“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不满1亿元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180日;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亿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记者 刘兵 编辑 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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