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57 阅读: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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