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01:45 阅读:

物流责任险四川高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增值税赔偿

作者:胡

关键词:物流责任险,增值税损失,保险索赔

PART 01

众安保险公司以增值税额不属于货物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主张保险拒赔,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众安保险承担增值税额赔偿。

  1.海晨公司在众安在线处投保了物流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2日零时至2017年8月11日二十四时。每次事故的保险限额为900万元。

  2.2017年1月1 日海晨公司与宏运达公司签订《承运协议》,约定宏运达公司为海晨公司提供运输服务。2017年7月10日海晨公司转委托宏运达公司运输成都国际铁路班列有限公司所托运的货物。宏运达公司又委托黄鹏贵承运该批货物。

  3.2017年7月13日黄鹏贵驾驶粤BG7740号车、粤BV440号挂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追尾,造成运输货物受损。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众安在线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众安保险报案,众安保险组织事故后货物进行拍卖处理,将拍卖后的货物残值回收。即众安保险公司确认需对本案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了减少仓储费、保管费的支出而主动要求对货物进行拍卖。

  5.增值税额包含于货物价值中,属于货物的直接损失,且众安财险未就物流责任保险合同内的免责格式条款进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责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众安保险公司仍应对本案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PART 02

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海晨公司请求赔偿的责任主体为众安财产保险。宏运达公司无需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海晨公司所主张的是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其在众安财险处投保了物流责任险。而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宏运达公司无需在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海晨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众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20945.134元及利息,并未主张宏运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宏运达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3

宏运达公司已与海晨物流就保险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在案外达成调解,海晨公司就该部分损失权利已终结,宏运达公司无需再就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海晨物流已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运达物流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额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经法院组织调解,宏运达物流已与海晨物流达成调解,案号为(2021)在线解纷第9829号。宏运达公司已将保险免赔额部分进行赔偿,海晨公司就该部分权利已终结,宏运达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众安保险拒赔理由成立,则海晨公司向宏达运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众安保险拒赔理由不成立,则宏达运公司只需承担免赔额部分损失,海晨公司主张的损失全部为增值税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增值税额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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