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5%

更新时间: 2024.11.21 06:50 阅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营改增后部分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是为了解决无法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避免重复征税的一种抵扣方法。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缴纳税款。

目前,差额征税开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销售方缴多少税,购买方抵多少税。二是销售方差额纳税,但购买方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这种计税方式,既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对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票!为什么可以全额开票?

首先,我们从政策规定来分析,《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财税〔2016〕47号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均没有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该文件明确: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是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从这个条款也可以看出,并不是差额征税就一定是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除了政策明确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以外,其余差额纳税项目都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那么,既然没有政策规定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就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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