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注销

更新时间: 2024.11.22 02:14 阅读:

引言

客户不要发票,我们到底开不开发票?从税法角度,出售人不开票,做无票出货收入,及时准确纳税申报,是可以的。实务中,无论购买方要不要票,建议先把票开出来,普通发票开出来后,做好留存,以备后续客户再来要发票。

一家单位总公司在上海,昆明有一家分公司;疫情之下,昆明业绩每况日下,租金、人工成本居高不下,没办法,只好在2021年7月租赁期一到,就进行闭店。

随后业务停止了,人员遣散了,货物也进行了妥善处理,售后服务也做了妥善安排;公司财务也做了税务清算,公司注销了。唯独忽略,出货并验收许久的客户却提出要发票,并且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头疼不已,客户在2020年末收货验收,的确没有要发票;据了解,这位客户现在注册了公司,就想把以前年度家用买进的进口家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自己公司来抵扣进项税使用。

且不说,客户抵税的合理和合规性。当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出售方也没有开发票给对方,而是做了无票收入,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就这一点,大家各执一方,都有各自的道理和苦衷。

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无论对方是否要发票,都要在对方收货验收后,友善提醒,开具发票的事情;开票抬头要和实际购买人一致;如果对方是个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的内容和金额也和实际业务保持一致。

如果对方明确不要,财务部要开普通发票并留存下来,如果那一天客户想起来了,就可以把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给客户。不至于像案例中,那么被动。

如果先做了无票收入,公司还在经营,客户提出来要发票,还可以补救。就是把以前做无票收入和纳税的情况冲销了,然后据实再开具发票。就是麻烦了一点,而且还要做好无票收入的台账。

但是,案例中的公司,早已注销,主体不在了,就无法再开具发票了。纠纷自然就来了。

作为财务管理者,像这样的事情,就要提前做好筹划,主动沟通才会给公司避免不必要的影响,也会给客户一种良好的体验和口碑。

深层次考虑,公司可以把应收会计的管理职能,纳入整个销售业务链中;业务谈判、销售下订单、仓库送货验收(如果无货,采购或者计划部门协调调货或者采购)、开具发票和收款、售后服务等整个业务链条中,是需要多个部门和人员参与的。

针对一个完整的业务,可以对参与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和服务划分,大家各负其职,相互协同才会给客户更好的一个购物体验。数字化技术条件下,这样的协同有了可能,而且必不可少。

针对发票管理相关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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